一、申請方式與申請期限:
依據「集會遊行法」第9條第1項規定:申請人應於6日前提出申請,但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,且非即刻舉行,無法達到目的者,不受6日前申請之限制。
二、申請時必備證件及資格:
(一)依據「集會遊行法」第9條第2項規定:申請集會應檢具集會申請書、
若有代理人應檢附代理人同意書、集會處所所有權人或管理人(單位)同意文件、
國民身分證、糾察員名冊。
(二)不得擔任集會負責人、其代理人或糾察員之條件:
1、未滿二十歲者。
2、無中華民國國籍者。
3、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但受緩刑之宣告者,不在此限。
4、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,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。
5、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。
三、為管制審查程序時程,當承辦人員審查認為需補件時,即於系統
介面操作以e-mail通知申請人需於4小時內完成補件作業,系統需解除鎖定狀態供申請者補
件,若4小時內未完成補件時,即退回該案件申請,申請者可另於集會前重新申請。
四、主管機關許可集會得就下列事項為必要限制:
(一)關於維護重要地區、設施或建築物安全之事項。
(二)關於防止妨礙政府機關公務之事項
(三)關於維持交通秩序或公共衛生之事項。
(四)關於維持機關、學校等公共場所安寧之事項。
(五)關於集會、遊行之人數、時間、處所、路線事項。
(六)關於妨害身分辨識之化裝事項。
五、違法違序之法律責任:
(一)集會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者,處集會負責人或其代理人或主持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。
(二)集會負責人宣布中止或結束集會時,參加人應即解散;參加人未解散且負責人未盡疏導勸離之責,致集會遊行繼續進行者,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。
(三)集會經該管主管機關命令解散而不解散,仍繼續舉行經制止而不遵從,首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。
六、其餘相關法令規定,請參閱集會遊行法。